新消法:买车也有“后悔权” 助力破解汽车消费维权难

 iatf16949 典型案例     |      2019-11-06

中国广播网6月2日消息 据中国之声《央广新闻》报道,“买车容易修车烦,换车犹如上青天”。“鉴定难”、“举证难”等问题是汽车消费纠纷的突出问题,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修正案草案中增加的相关规定,能否破解汽车消费维权难?专家对此提出应该建立独立的第三方鉴定机构,设立鉴定费用基金等,建议予以完善。

依据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(草案)》增加的规定,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服务,自消费者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出现瑕疵,发生纠纷的,由经营者承担相关举证责任。同时还规定,有关行政部门的“抽查检验”和根据结果责令经营者采取“警示、召回”等措施的监管责任。

中国人民大学教授、中国消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刘俊海认为,法院审理的由于汽车产品存在主要的质量缺陷,判决4s店对消费者承担更换汽车责任的案例,并不多见。公益诉讼制度、惩罚性赔偿,甚至还有“后悔权”制度,原则上都适用汽车消费者。

刘俊海:我觉得在这个方面,新消法草案提出的举证责任倒置、公益诉讼、惩罚性赔偿,甚至还有后悔权制度,原则上都适用于汽车消费者。不是说仅有一个举证权倒置,而是原则上都适用。

针对汽车质量问题的鉴定,专家提出了应该建立一个独立的第三方鉴定机构,打消鉴定机构与汽车厂商任何有形的、无形的利益关系。

刘俊海:这个鉴定机构它独立不独立,公允不公允,中立不中立,这是下一步汽车维权当中最核心的问题。有的鉴定机构,它发觉某个汽车市场当中比如说某一款汽车占80%的份额,它可能不愿意得罪这个汽车厂商。它宁可不赚消费者给它创造的一万块鉴定费,也不愿得罪生产厂商。怎么办?我个人觉得,将来能不能把这块,纳入到一个独立的司法鉴定的行业里边。

新消法出台前,今年1月1日开始实行《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》和今年10月1日即将实行《家用汽车产品修理、更换、退货责任规定》,在一定程度上填补了立法领域的空白。(记者 孙莹 张立芳)来源:中国广播网